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胡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马洪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明珠北侧1号楼。 负责人:郭启,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生与被告胡云飞、马洪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须以本院(2019)宁0104民初18452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现二审尚未审结,故依法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怀成
裁判日期
二○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益辰 书记员 杜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