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鑫,男,汉族,居民,****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吕一傲,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尹相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孟庆山,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鑫诉被告尹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其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鑫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