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武,该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索南多杰,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被申请人:多吉措毛,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被申请人:东知才让,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索南多杰于2019年4月10日,因扩大餐厅缺少资金,向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签订(尖信联市2019借字第176号)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4个月,于2021年4月10日到期。被申请人多吉措毛愿为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申请人东知才让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为年利率8.34%,逾期利率为年利率上浮40%。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进行催收借款,截止7月15日偿还借款利息3828.65元,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本金100000元,正常利息16884.28元,复利910.81元,本息合计117795.09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一、被申请人索南多杰、多吉措毛、东知才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元,正常利息16884.28元,复利910.81元,本息合计117795.09元;

二、支付2021年7月15日以后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

申请费885.30元,由被申请人索南多杰、多吉措毛、东知才让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乔咏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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