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戴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戴海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冯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启胜、戴红梅、戴海根、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启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启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85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奚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