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徐闻县。 被告:东兴市秀慧特产店,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东兴镇友谊路(东郊拆迁安置区D-10地块B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81MA5N26M04J。 经营者:张秀奇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之强与被告东兴市秀慧特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4月30日,原告陈之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之强现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远臣 人民陪审员 钟东彪 人民陪审员 周明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曾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