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梅娟
被执行人伍晓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莫梅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全晓娟追缴犯罪所得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被执行人伍晓娟负担执行申请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伍晓娟至今未返还款项给申请执行人莫梅娟。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晓娟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伍晓娟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