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志,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立新、被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保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同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20年9月3日,原、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夫妻关系融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北京打工期间,双方不断有微信联系,并有红包转账来往。被告女儿彩礼7000元及被告本人看病采取轻松筹方式获得捐款9300多元由原告保管,该财产性质为被告个人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临清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和被告的当庭答辩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业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庭审中,原被告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称,原被告结婚第二年吵架,被告撵原告回娘家,双方感情破裂,但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并未破裂,自2020年9月3日起,双方不断联系,有经济来往。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原告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要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原告称聊天记录不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
被告称,现被告身患重病,需要家人照顾,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夫妻个人财产情况。
原告称,被告女儿的彩礼7000元并没有给原告,轻松筹所得9000多元打款至原告的账户属实,但全部用于被告治病。无书面证据提交。
被告当庭没有书面证据提交,同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即使偶为琐事生气,亦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现象,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建和睦家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某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告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