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景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雪,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滦平鑫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岔道口村西沟。 法定代表人:刘国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祁景良与被告滦平鑫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祁景良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鑫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景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景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祁景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盖世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