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杨博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倪锐与被告杨博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锐、被告杨博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倪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经济赔偿贰万贰仟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7日,昌茂花园物业管理员姜女士,物业电话XXX,通知原告楼上装修刨地面把自来水管线刨开,造成漏水,大量水漏到楼下。原告家地板大面积变形,墙面脱落,家具开裂,卫生间棚、门损坏等,直接损失贰万余元。原告在七个多月总打电话20余次通知被告,时至今日被告也没有进行任何维修或赔偿,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请法院给予支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杨博皓辩称,第一次原告起诉我以后,原告撤诉后,在当天原告联系我,让我把地板给他换了。因为我离吉林太远了,我同意给原告承担一部分。我和原告去的板材市场选的地板,地板我给原告换了,剩余没有用了的钱我也返还给原告了,我和地板厂的钱现在也没有结清,也有欠条,需要证据我也可以提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昌茂花园18号楼2单元2层10号系原告之妻唐燚名下房屋,原告现居住该房屋。被告是其楼上的邻居。2020年4月7日,被告为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昌茂花园18号楼2单元3层302号住户家装修,导致自来水漏水,渗漏到原告家。至原告家地板部分损坏。事后被告赔偿原告部分地板损失,并对部分墙面进行了维修,双方就其他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圣象地板开裂约13,000.00元、组合柜2个开裂约6,000.00元、墙面开裂刮大白约500.00元、卫生间洗面柜、门约1,000.00元、大厅装饰柱月300.00元、人工费(拆除、运输、清理)约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S000290666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照片20张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地板开裂及部分墙面损失,因双方已就该项赔偿达成协议,被告已作出相应赔偿及维修,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赔偿组合柜开裂、卫生间洗面柜、门、天棚开裂、大厅装饰柱、人工费损失,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害与被告装修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维修费用数额依据,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倪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倪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