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赉特旗张洪光水暖配件商店。 经营者:张红光,****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身份证号码:×××。 被告:那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赉特旗张洪光水暖配件商店诉被告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张洪光水暖配件商店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赉特旗张洪光水暖配件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张洪光水暖配件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张洪光水暖配件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会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