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刘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玉峰与被告杨红艳、刘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孙玉峰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刘洪伟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玉峰对被告刘洪伟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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