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刘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玉峰与被告杨红艳、刘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孙玉峰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刘洪伟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玉峰对被告刘洪伟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