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方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法昌,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江(系原告丈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赵成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山东惠民朝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王范公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1313055440R。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01196160。

负责人:安晋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1幢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1828X2,

负责人:彭振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兵,系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曹方梅与被告赵成芳、山东惠民朝晖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朱枚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医疗费用用药关联性鉴定,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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