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下花桥镇新桥街*号,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执行人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文化路*号5区3号楼*单元*户,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执行人吴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下花桥镇中心街*号,身份证件号码43262119651004661X。
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邵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祭旗坡社区桂花路安置小区B区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夏梓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东平、黎亮、吴良军与被执行人湖南邵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邵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东平、黎亮、吴良军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东平、黎亮、吴良军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研究,认为其申请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