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吾素尔·艾合买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阿西木·艾买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吾素尔·艾合买提与阿西木·艾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新2823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全 龙
审 判 员 吐尔逊 · 吐尔迪
审 判 员 都格 加甫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艾则孜·阿不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