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7栋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14398894A。
法定代表人:宁钦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9)川11执恢2号,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穆英于2021年4月20日,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新津国用(2006)第040148号)及地上建筑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穆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穆英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穆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