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谢玉芝:

你与李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31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殿亮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殿亮借款5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及执行费69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9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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