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予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549785150,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郑墩镇金凉伞。
法定代表人:真道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予联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20)鄂059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郭予联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葛洲坝人民法院(2020)鄂059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葛洲坝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予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