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付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新4003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春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000元(未履行),追缴赃款1307060元(未履行)。(刑期从2017年8月11日至2029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伊犁监狱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春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表现突出,积极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参加监狱文化活动,在担任走廊安全岗期间,先后多次揭发其他罪犯违纪违规,多次受到加分奖励,劳动态度端正。在本次改造周期内受到季度表扬6次,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执行机关拟报减刑6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春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表现突出,积极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参加监狱文化活动,在担任走廊安全岗期间,先后多次揭发其他罪犯违纪违规,多次受到加分奖励,劳动态度端正。在本次改造周期内受到季度表扬6次,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矫正中期阶段改造质量评估评分表、罪犯计分考核记录表、入监登记表,个人消费表、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伊犁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记录及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同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付春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由于其未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财产刑履行情况,故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付春霞予以减刑六个月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