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打石漾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82123601J。
负责人:倪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家晟,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芸,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荣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马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为与被告吴荣海、马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继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荣海、马广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基于与被告吴荣海、马广伟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自助放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起诉,请求判令:一、吴荣海返还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二、吴荣海支付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利罚息3106.5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此后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合同号为8031120180031792《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另计);三、吴荣海支付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100元;四、马广伟对吴荣海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吴荣海承担,被告马广伟负连带责任。诉讼中,原告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吴荣海返还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借款本金98683.74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借款人:吴荣海。
借款额度:100000元。
借款期限:吴荣海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吴荣海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另行约定。2018年7月23日,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向吴荣海发放借款20000元,2018年7月24日,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向吴荣海发放借款80000元。
借款利率:月利率6.8‰。
逾期利率: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还款情况:吴荣海未按约归还借款利息,截至2020年7月22日,尚欠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罚息3106.53元。
担保情况:马广伟自愿为吴荣海在案涉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和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律师代理费:6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与被告吴荣海、马广伟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吴荣海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有权要求吴荣海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民事责任。马广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吴荣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农商行物流中心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吴荣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支行借款本金98683.74元;
二、被告吴荣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支行利罚息3106.5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此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合同号8031120180031792《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三、被告吴荣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100元;
四、被告马广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被告吴荣海负担,被告马广伟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吴荣海、马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祝继萍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鲍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