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刘能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文娇与被告刘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谭文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文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文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1元,由原告谭文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