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刘能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文娇与被告刘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谭文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文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文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1元,由原告谭文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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