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富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在水一方B-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99691701Q。

法定代表人:柳普选

被申请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094582。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富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1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丽园支行(帐号:21×××01)银行存款1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河南富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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