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某甲,男,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甲从原告马某某处以15万元购买装载机一台,后支付一部分,剩余欠款58000元。2020年3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后一直推托未还。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8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甲从原告马某某处购买装载机欠款为58000元,于2021年3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忠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