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荣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现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刘家冲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荣华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一案中,原告毕荣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毕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荣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荣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