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汝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城县三道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三道河乡。
法定代表人:王林航,该乡乡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汝伟因与被申请人霍城县三道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道河乡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汝伟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我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与三道河乡政府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诉讼代理协议书》的规定,我就案涉土地归属权争议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案涉土地归属于三道河乡政府后,三道河乡政府将案涉土地交由我经营五年,作为劳务费报酬。我于2010年就委托事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予受理。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支持我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胜诉后,土地归属权归三道河乡后,从第一年起由陈汝伟经营五年,作为付给陈汝伟的劳务费。但由于当时二审法院并未受理陈汝伟的案件,表明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三道河乡政府无需履行约定义务。另,陈汝伟所称案涉土地归属于三道河乡政府是由其本人向县政府打报告,后经县政府的批复取得,但并无证据证明。经查阅庭审笔录,三道河乡政府在一审庭审提交报告证明是由乡政府打报告后经批复取得土地,陈汝伟对此事实无异议。原审法院驳回陈汝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汝伟的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陈汝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