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赖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刘文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赖表与被告刘文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赖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赖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修车款2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6日,被告在原告的修理店修车,欠下修车款22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4月2日归还欠款,约定还款日过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催取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文浩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6日,被告小轿车在原告的修理店修理,拖欠修车费2200元,被告当即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4月2日前归还修车费。约定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修车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修理车辆后,被告未依约支付修理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文浩向原告曾赖表归还修车款22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打入会昌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4×××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号,由被告刘文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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