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徐金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徐星与被告徐金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徐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媛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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