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文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凤珍,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文芝与马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104元,已执行标的3,531元,未执行标的54,573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马凤珍名下银行存款53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税务、保险、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马凤珍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000元;
四、2021年9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本案剩余案款为54,573元,被执行人马凤珍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2、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3、上述款项由案外人马莉用其个人财产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则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期限至案款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7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