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想平

被执行人:郝皛皛

审理经过

石想平与郝皛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郝皛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想平劳务费10000元。因被执行人郝皛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石想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财产。随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2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郝皛皛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因被执行人名下案件较多,系统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2021年4月26日向南阳市车辆管理所送达查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郝皛皛名下豫R×××××车辆,被告知该车辆已于2020年8月4日过户。

3、2021年5月19日我院向中国平安保险西峡支公司送达扣划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郝皛皛在该公司的保险账户现金价值共计5835.98元,支执行费50元后剩余5785.98元支付申请人。

三、2021年6月19日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多次联系郝皛皛,未能联系上,申请人也不能提供郝皛皛的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我院已向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郝皛皛。

2021年4月28日,向西峡县不动产管理局、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西峡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案件执行标的过小,暂不查封其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躲避执行,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但申请人不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25元,实际执行到位5785.98元,尚余4239.0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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