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国。

被执行人:杨某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赵某国申请执行与杨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04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又先后于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某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529.5元,未执行金额3352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