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国。
被执行人:杨某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赵某国申请执行与杨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04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本院又先后于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某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529.5元,未执行金额3352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