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赵学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魏永霞,系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安,系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钰。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学仕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博罗县(该楼盘预售许可证号为:博预许字第20XXX9号)XX庭XX阁1801号商品房和XX庭XX阁14、15、16、17号商铺,以上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50万元为限。申请人赵学仕为该案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惠州市商场、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担保人吴彦展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担保人周笃城购买的位于惠州市(该楼盘预售许可证号为:惠市房预许(2011)XX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博罗县(该楼盘预售许可证号为:博预许字第20XXX9号)XX庭XX阁1801号商品房和XX庭XX阁14、15、16、17号商铺,以上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50万元为限。
二、查封申请人赵学仕提供担保的在其名下,位于惠州市商场、车位(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担保人吴彦展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担保人周笃城购买的位于惠州市(该楼盘预售许可证号为:惠市房预许(2011)XXX号)房产。
上述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