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守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永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守文与王永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3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