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家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易先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熊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家利与被告易先柏、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潘家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40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二被告当日在原告处取大烟道管880根,每根55元计48400元,取小烟道管1200根、每根50元计60000元,共计货款108400元,现有被告易先柏出具的收货单为证。但二被告只付给原告货款60000元,尚欠货款484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流转。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熊方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正确,本院无法向被告熊方送达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潘家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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