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志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