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贺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孙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贺贺与被申请人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贺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晴名下的存款或价值相当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3万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贺贺为保护其自身的诉讼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晴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或查封价值3万元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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