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南64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雄,院长。

被执行人:罗少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罗少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少泉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并到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丰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罗少泉的户籍地丰顺县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罗少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14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红标

审判员  刘宇辉

审判员  张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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