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包金海,男,****年**月**日出生 ,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芳草湖洪军塑料颗粒厂,经营场所芳草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男 ,****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包金海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芳草湖洪军塑料颗粒厂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金海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159920元及执行费2298.8元(未缴纳),合计162218.8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