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
法定代表人:高青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吉双。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吉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称被告已交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