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行长。
被执行人:王量,男,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余晓青,女,汉族,住安徽省。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与王量、余晓青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705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量、余晓青支付本金833331.01元及利息、律师费333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系王量、余晓青名下上海市闵行区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至函该院申请参与分配。另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