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兴凯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
法定代表人魏凯波,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文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鲁县小街基镇。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通榆县兴凯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与刘文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0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全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