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负责人:洪粮钢,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洪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王洪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3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奎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208 746.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洪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王洪奎名下有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洪奎名下的14个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从中扣划存款98 547.35元,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209 888.65元,已执行98 547.35元,尚有111 341.3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洪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洪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371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