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濮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濮阳县取保候审,5月10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2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彦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军、任宗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彦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0日0时30分,被告人田彦兵饮酒后驾驶豫J×××××东南轿车,沿道路行驶至濮阳县铁丘路解放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被告人田彦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田彦兵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田彦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彦兵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彦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彦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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