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市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