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胡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明、杜贞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范全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徐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