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住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2,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常某,磐石市福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牛蛙大咖炭火牛蛙火锅店。
经营者:徐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徐某,男,住吉林省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磐石市牛蛙大咖炭火牛蛙火锅店、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张某1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