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根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玉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审被告:郭亚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根成因与被申请人田玉芹及原审被告郭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104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根成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请求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豫1104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卢根成与田玉芹的借款合同不成立,驳回田玉芹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卢根成于2019年7月份在召陵区前油李村李耀勇(801案件黑社会犯罪罪犯)组织的赌场内赌博,输钱后急于还债,赌场内放冲的人员王世豪介绍卢根成认识了万洪波,卢根成带着房产证与王世豪一起去找万洪波,万洪波用工行卡给卢根成转账250000元,这笔钱用来还赌债。卢根成与被申请人田玉芹之间根本不认识,不存在借款合同,开庭时田玉芹出示的所谓借款合同、付款利息表、抵押物清单、自行解决住房声明上面签名不是卢根成本人所签,指印也不是卢根成本人所按。
田玉芹提交意见称:2019年7月25日出借人田玉芹与借款人卢根成、担保人郭亚飞在万洪波的介绍下达成借款约定,并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及自行解决住房声明,借款合同,借据签字都由卢根成本人亲签,所按手印。随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当时提供的有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当时也是卢根成本人签字按手印,不动产登记窗口拍有田玉芹与卢根成的合影。随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有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上面注明借款金额、期限,及其抵押的不动产信息。办完抵押当天田玉芹与卢根成一同去了辽河路工商银行柜台给卢根成账户转账25万元,并有转账凭证。卢根成当时借款说是和朋友合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并不是他申请再审时称的偿还赌债。田玉芹认为卢根成颠倒黑白,申请驳回卢根成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根成申请再审,未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田玉芹与卢根成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办理有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明上载:证明权利抵押权,权利人田玉芹,义务人卢根成,债权数额25万元,约定履行期限2019/7/25至2020/7/24。二人去办理房产抵押时,不动产登记窗口拍有田玉芹与卢根成的合影。工行转账凭证也证明2019年7月25日田玉芹给卢根成账户转账了25万元。原审庭审时卢根成也向法院提交了田玉芹出具的收到卢根成借款利息10000元的收条。故再审申请人卢根成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卢根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