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申请人: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申请人: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刘生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陈兆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玲、李强、李娜与被执行人刘生攀、陈兆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刘生攀、陈兆举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后龙门村房屋一套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四至:南至刘生鑫、北至刘树东、西至路、东至刘生波)。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