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南路怡丰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256352。
负责人:林祖贵,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锴,王晓程,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陈美玲电器商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2JXGW1X。
被执行人:陈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电器商店、陈美玲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款3060893.9元及相应利息;2、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案件执行费3300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2、经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3、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银行证券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股票。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电器商店、陈美玲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请求情况 2020年1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和执行措施告知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大松
审判员 陈燕娜
审判员 赵景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