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201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一鸣,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贵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周贵驾驶桂AXXXXX号比亚迪小轿车搭载其朋友张某从恩平市圣堂镇沿325国道往开平市方向行驶,18时24分许,行驶至G325线148KM+330M即恩平市路段时,适逢被害人吴某茵骑自行车在此路口由水寨村往平安村方向横过道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茵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周贵留守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贵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茵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吴某茵因外伤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死亡。事后,被告人家属在保险赔偿之外另行赔偿人民币153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贵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谅解书、保险单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周贵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贵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贵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可对被告人周贵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贵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少瑜 人民陪审员  岑礼恒 人民陪审员  吴浩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吴盈盈 书 记 员  陈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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