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现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施某,男,白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区剑川县。
审理经过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1)云0324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29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施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施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3月4日、4月26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施某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施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2900元未得到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顾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冲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