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瑞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安永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雁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瑞祥与被执行人安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02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150499元(人民币,下同),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5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151号。2019年5月9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305执151号、(2021)粤0305执恢37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